投保条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
交费年期: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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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至满期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两年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